2014年3月12日 星期三

由關廠勞工逾貸訴訟一案,看政府施政的不一致性。

雖然關廠勞工逾貸案最近已落幕,當社會輿論一面倒地偏向惡性關廠勞工,我倒是很想探討這個事件的來龍去脈,過去台灣工廠惡性倒閉的事件不少,為什麼它會成為勞工問題的焦點?為什麼政府不乾脆好人做到底,這裡面是否有公平性的問題?台灣當年的關廠勞工總數有多少?他們也都獲得妥善對待嗎?我自己的親人也曾面臨工廠結束營運,雇主遣散工人的命運,為了這個探討,我還打電話求問雇主發了多少遣散費,結果是七萬多元,且雇主沒有積欠工資情事,但以那時的勞保退休制度,當然沒有退休金可發,因為這位親人未達退休年齡卻也將屆,後來因為台灣很多工會也可以加保,所以最終在某工會退休,現在是領勞保的月退俸。

而我自己從勞動場所退職下來時,那時正在勞保新舊制轉換期,但是不管是新制或是舊制,我都領不到半毛退休金,雖然在那之前我已繳付了十五年的勞保費,因為我是自願退職,又未屆齡,所以不符請領規則。關於勞保的退休制度請參考以下資訊,勞退新制與舊制。

根據我查詢那時的勞保制度,的確很不完整,而且存在著勞雇及世代的不公平性,甚至缺失,像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的這一部分,它並沒一個獨立於雇主之外公設的帳戶,雇主有沒有如實提撥也要靠勞委會監督才能落實,這件關廠勞工的事件就是當年政府監督不落實法令不周備所導致的結果,因為1997年人數多,事件大,為杜攸攸之口,才跟勞工之間有協議,金額小於100萬,政府代墊,再代為求償。這樣顢頇的政府,用這種方法要勞工封口,也凸顯出我們的政府一直在作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沒有遠見的事。如果政府只對這一千多名勞工賠償,那還有一些規模較小的廠,它們的勞工怎麼辦,他們的退休金呢?就因為政府無法對更多的關廠勞工有交代,所以他說這筆錢只是周轉金,要償還的,當然前提是向雇主要不到錢的情況下,結果我們台灣的政府真的要不到錢。

但當年向政府借錢的勞工知不知道這錢是要還的,肯定有些人知道,因為他們還錢了,那還有些人呢?有可能是真的很貧困,那麼就該請社會局介入,不僅不該要錢還要撥社會救助金。但有沒有的狀況是其實他有家產也不缺錢的。我期待的是我們的政府在作事情上守法第一,因為它也確保了大家的公平,在這樣的前提下,為了讓社會和諧,也把我們繳付的稅金拿一些去幫助弱勢的人,但絕對不是打迷糊仗。這次的事件中有拒繳抗爭的,可以退還錢,那些五年前就返還金錢的反而不得退還,這是什麼作法?我無法理解。那還有其他更早之前的關廠員工呢?中南部可多的是這樣的小廠,他們是否也可受政府這樣的眷顧?

關廠事件的報導也缺乏系統性的數據,或許是我們的政府不願公開透明以顯示失業勞工的情況,這也是某種不願意面對的真相。

十六年前的關廠勞工事件整體而言對勞工界還是有正面意義的,因為催生了後來的失業給付,勞保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從1997年到2005年法令上路,這段時間也走得很久,想來是私人企業主與勞工局之間多有評量吧?但奉勸勞工界的朋友,辛苦工作之餘也要了解自己的權益,雇主積欠薪資要主動向勞工局申報,因為你的申報數據也是請領條件。還有個人帳戶制似乎不脫以往的大水庫模式,只是這筆錢從私人轉到勞退基金,那麼勞退基金的營運方式也要去關心一下,似乎我們的帳戶上沒辦法顯示我們繳多少,雇主為我們繳多少,總金額是多少,若果,這樣的帳戶也只是徒具形式。

….勞工們爭取的應該是他們的「權利」,也就是因為政府怠惰導致雇主可以惡意關廠跟未提撥準備金,使其無法受償相關的勞動債權。簡單講,勞工在這裡要求的是「討回」他們的血汗錢跟辛苦錢,怎麼會是請勞委會借錢給他們?如果硬要說雙方有「消費借貸合意」,這裡的依據只有「書面契約」而已,但這種完全去脈絡化的解釋方法,根本不符合民法98條的意旨。
…. 既然雙方沒有訂立消費借貸契約的合意,為何還是簽訂了這個所謂的「消費借貸契約書」?本文認為這個消費借貸契約書根本是是勞委會與勞工「通謀虛偽」下的產物,而目的是要隱藏真正的法律關係。首先就勞委會這方面來看,這種透過訂立「民事借貸契約」的作法,勞委會似乎得到了一個撥款的依據,而「民事借貸」這個名義,也讓勞委會避開了因為自己的怠惰導致勞工無法向雇主求償這樣的責任問題,也就是這時勞委會不是「有責者」,反而變成以借款的方式安定勞工生活,讓他們暫時度過難關的「協助者」。就本文來看,這就是行政機關濫用私法手段規避自己行政責任,即所謂「行政避難到私法」的「經典手法」!


關廠勞工逾貸訴訟結果

惡性倒閉影響層面

我們的國家保險機制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簡介
軍公教三類人員退撫基金撥付佔收繳比例趨勢圖
我國的勞動保險
勞退新制簡介
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
勞工新舊制之間,(我選了勞退新制後,舊制年資就不見了嗎?我可以要求老闆先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嗎?老闆可以不同意嗎?)
勞退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