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3日 星期四

台灣的被害人

朋友在夜市被一輛轎車撞到了,駕車的那個人70多歲,是個連續酒駕的累犯。刑事民事官司就此議論了起來,犯行人是地方上的霸人,對此絲毫不以為意。經過半年多的庭訊,刑事判決已出,因為是累犯,判刑七個月,得易科罰金,每天1000元。朋友因這場車禍險些送命,但我們的國家,對被害人的保護,似乎也僅只於此。除酒駕外,販毒,詐騙,偷盜...,任何傷害公眾權利的事一概輕放,我不知道別人怎麼想,對我而言,這樣的政府,要他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