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檢調司法 ,如何製造一場我說你有罪你就有罪的困境。
https://www.youtube.com/live/wtHvYr9NQkg?si=d7cMcW82P8B36CEj
如果不懂上面☝️的訪談,建議可以去看一部司法紀錄片,小說家弒妻案https://www.netflix.com/tw/title/80233441
臺灣的司法界曾有幾個被檢調羈押調查,但後來被認定無罪的判例,這些案件值得我們深思,因為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
臺灣的檢察官
⋯ 在李相助法官回憶錄《現聲說法》中提到,檢調在傳喚或拘提涉案的官警,詢問過程中,都會要他們咬出更高階官員,如有不從,檢察官就將他們收押禁見,如果招供就予以交保。這種做法被抨擊為「押人取供」;書中也指出,起訴書中指控被告,很多都未舉證,對於侯檢能夠信口開河,沒舉出證據就能隨便指控他人犯罪,承審法官李相助認為非常不可思議。笑在偵查期間,侯寬仁不斷釋出聳動消息鼓動風潮,造成輿論未審先判,笑導致調查期間就有4名警官不堪其辱,2位舉槍自盡,2位投河自殺。最後官警被判有罪的僅有8位,即使當初多位高階警官皆獲判無罪定讞,但也討不回失去的一切,遲來的正義永遠不是正義。⋯
侯寬仁檢察官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4%BE%AF%E5%AF%AC%E4%BB%81
⋯檢察官(英語:Prosecutor),又名公訴人、檢控官、控方律師,為負責代表國家追查、起訴犯罪的官員。無論在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檢察官均是進行刑事追訴的主導者,在一些法制中,檢察官也是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代表人。⋯ 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人,除了訴追犯罪外,也同時保障人民權益;因此表現在檢察官的義務上是對被告有利、不利之事證應一併注意,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之利益或不利益進行上訴。德國刑事訴訟法學者Eberhard Schmidt-Aßmann曾說:檢察官乃國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傳聲筒。即為檢察官所設立的目的。⋯維基百科
檢察官即公訴人,代表國家法律行使調查的工作,案件偵結送案後,他就是公訴人,行使起訴上訴的工作。這個時候,他有另一個名稱,叫控方,而代表被告的律師叫辯方。控辯兩方在法庭上辯論,一來一回,對於案件的釐清會更為清楚。最後法官或是陪審團會根據這一些辯論來做成裁判。然後法官會根據有罪裁定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