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很關心國內外司法的議題,在沒有DNA科技辦案的年代,不可否認冤案很多,這是國際中外都有的事。時代在進步,科技在進步,但是人心沒有更進步,司法所能做的,就是避免冤案,維持正義,對社會的恐懼起到平穩的作用,將暴力行為者隔離在一般人之外。 我觀察到美國的司法,向來都是從重量刑,而且法官會訂定不准假釋的年限,即便是死刑判刑,他們通常也都會緩死,直到年齡老大身體不堪,再執行死刑。
針對這次的議題,我想問的是,不管用法理,或是用人情,甚至宗教,誰能夠代替受害者/死者原諒加害者?民眾嗎?法官嗎?甚至被害者家屬?我國假釋緩刑有得到被害者或被害者家屬的同意嗎?難道犯法者不是應該祈求被害者的原諒,才能夠得到假釋出獄?這樣加害者才更有意願去乞求原諒,而在這個過程中,他才能夠獲得自身的救贖。法官司法強力的介入,反而讓加害者對被害者沒有絲毫的同情,他一切的行為是在法院對決,甚至請一個有力的律師,他就可以解決掉他的罪惡,但是我想問的是消除罪惡感或消除罪惡,真的能夠從司法的途徑獲得嗎?我個人覺得,不要把司法高舉在被害人頭上或是被害者家屬頭上,我覺得這不是正義,這是二次傷害。 至於這次律師代替死囚申請釋憲,或許這也是死囚的自由,然而在我看來這些死囚都曾經以殘酷謀殺的行徑致人於死,有的人還殺了好幾條人命,他們為自己求生,甚至不齒地用這種手段,押上全國的公義,利用大法官或某些政治人物為自己求生,那他當初奪取被害者的生命時,被害者的公義尊嚴又何在?台灣的法條向來都是從寬處置,彰顯執政者的慈祥,然而不要忘了法庭不再是古代社會用以彰顯皇帝威嚴的地方,他是一個公平處理被害者與加害者,要說是恩怨情仇或是謀財害命,尋求公正公平的地方。不要忘了法庭的圖騰是天平,這個天平不是傾斜的天平,受害者雖死,他仍是我們台灣的公民。 一般的殺人,種類有財殺,情殺,仇殺,無目的殺人或暴力殺人,而這其中以財殺最為可惡,這其中有多少是因為謀財而害命的?他們為了金錢在籌劃殺人的過程有多麼狠心,多麽輕乎他人的生命,這種人還能夠放到社會裡面來嗎? 司法可以以正義之名修改法條,但是修改法條必須交回立法院,經過多場公聽會,經過法條的修正,修改臺灣這種輕放縱放的法條,在取得人民的認同之下,再來討論廢除死刑。台灣的人民不是不能廢死,但是沒有公義的廢死,台灣人民絕不接受,不要抹黑台灣中立選民的自由思考,也不要低估人民的智商。
在DNA辦案還沒有出現,電子通訊科技辦案的手法還不夠成熟的年代,西方國家也難免會有冤假錯案,美國對冤案的處理有巡回法庭,有律師重新調查,法庭重新開庭,審理過往沒有科技審查的案子(並拍成紀錄片,請看清白檔案),對受冤者來說,可能清白無罪比死刑或是無期徒刑還要來得重要。因為一旦證明是冤獄,會有國家賠償,而且可以回覆名譽。然而如果只有認罪協商,或採取某些特殊的法律條款出獄,連賠償都沒有,而且必須在認罪的情況之下才能出獄。美國曾經有一個年輕時就因為地方上的兒童被殺害逮捕入獄的年輕人,在坐牢近30年後他依然主張自己無罪,除非法官還以清白,否則他不願意協商出獄,寧可坐牢。
我主張如果有冤獄就重新審理,如果證明有罪就依法辦事,如果法條有問題那就重新修法,不要一味地以死刑違憲來破壞司法的公正性。作為一個大法官,應該知道自己的高度,如果一味地被政治力干預,那麼是在羞辱大法官的高度。
維基百科
…..臺灣輿論調查強調「支持度」數據,長期顯示有70%至80%左右不贊成廢除死刑[17][23][25][26],但在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等替代方案下可能改變立場[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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